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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套房产不可以多次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
同一房财产只能进行一次查封,不能重复查封。第二次查封属于对该财产的轮候查封,第一次查封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第一百零三条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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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申请保全的金额的,最多不超过五千元。
同一房财产只能进行一次查封,不能重复查封。第二次查封属于对该财产的轮候查封,第一次查封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第一百零三条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屋被保全后,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书的,应当在申请人申请或者法院裁定后解除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任何单位在保全期限内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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