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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发行公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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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附认公司债券的,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前款所称认股权,是指上市公司约定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购买新股的权利。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收(付)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付(收)款方开具发票;对拒不开具发票的,付(收)款方可以向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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