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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购买者有权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注意三点: 1、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的,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
商品房买卖签订合同需要注意: 1、谨防面积缩水; 2、谨防代缴税费陷阱; 3、预防经济适用房小区内购买商品房的风险; 4、交房不等于交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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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购买者有权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注意三点: 1、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的,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主张双倍惩罚性赔偿; 2、该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 3、该惩罚性赔偿的双倍,不是合同标的额的双倍,而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这是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不同之处。
签订合同时,有一个想法需要纠正,即格式合同不能修改。很多购房者都服从开发商提供的标准格式合同,大笔一挥。事实上,格式合同是由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没有针对性。建设部1998年2月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商品房销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开发商不得使用强制性格式合同,购房者有权变更和修改合同内容。因此,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对商品房的要求和开发商的承诺修改格式合同,修改的内容作为原格式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格式合同具有同等的合同效力。签订合同时的第二个注意事项是商品房的质量条款。根据调查资料,商品房质量纠纷的主要质量问题是屋顶、厨房、厕所泄漏、结构裂缝、墙面或砖块脱落、装饰粗糙、器具质量差等。
双倍赔偿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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