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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农村建房坚持一户一宅基地的原则,不得一户占有多处宅基地;二是农村新建住房、旧房翻新均需向当地国土房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农村宅基地审批表格...
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办理以下手续:1、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显眼的地方公布申请建房者的名单;3、国土资源管理处和镇社会事务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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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第一条(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农业户口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2、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村委会依法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并将表决结果在村内张榜公示;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到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6、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国土昌平分局审核;7、国土昌平分局审核同意的,报区政府审批。(二)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的和未利用的,须先行报请市政府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据《北京昌平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宅基地住宅建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建设:1、以低层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层高不超过3.6米:2、单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6米,二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2米;3、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依法应批宅基地面积的85%。
1、农村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用地许可手续。 2、《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2条规定:“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如果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据此,农村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也应当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房屋确权以后,翻新必须按照如下流程: 1、首先要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2、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这个简单,户口本或者身份证都可以证明。 3、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的建房申请书。 4、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5、村委会报乡建办。 6、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勘察,同意建房。 7、到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经乡建办签字同意,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可以开始建房,建房完成经验收,核发房屋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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