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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条件下的收养是相对于一般条件下的收养而言的。收养法首先规定了一般条件下的收养。收养法在规定了上述一般条件下的收养的基础上,还规定了一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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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一)收养后被收养人身体状况出现异常或被收养人与收养人无法融合等情况; (二)收养关系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并已达成协议; (三)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已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收养人、涉外收养服务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收养人与成年被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将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以上便是为您带来关于索要抚养费以谁为原告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收养关系是指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收养法明确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该法还规定了收养关系的效力、解除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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