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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并不明确,现阶段各地法院对于有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小产权房屋,法院会根据该小产权房的具体情况以不同的方式处理: 1、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处理;但违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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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民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建造的“商品房”。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目前的小产权房常见的有二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第二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一般而言,小产权房并非全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只是因为无法获得产权证,在小产权房买卖和转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系列问题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夫妻离婚的,如果小产权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 但是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在离婚时尚未取得小产权房权证的房子多数会作出不予分割的处理,即使作出处理决定的,也仅对房屋的使用权作出判决。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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