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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通知证人出庭属于传唤证人的一种方式,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通常情况下,如果开庭审理顺利的话证人也可以不必出庭作证,这个时候可以出具书面证言,如果案件比较复杂的话,可能就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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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定证人出庭作证,并且设定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是因为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完全是根据其亲身体验而作出的,非他人所能代替。而且,只有出庭作证,当事人才能对其展开询问和反询问,以便质证能够充分而深入的进行,如果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或者仅仅向法庭提供书面证言,则一旦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观点或就书面证言提出有力的质疑和反驳意见,由于证人不在场,其他当事人很难作出确切的说明和解释,人民法院往往无法查明事情的真实情况,无法还原事情的整个过程,同时也难以确定书面证言的可信性,使其证明力受到削弱,对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亦不利。故证人对查明案件事实和案件的审理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⑴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⑵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⑶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⑷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⑸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由此可见,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拒绝作证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而且从现行的司法实践看,因为证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很多人并不主动积极地履行作证义务。因此,对于本案,李某拒绝作证的行为法律无明确规定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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