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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
国务院于2016年8月3日发布了《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的要求。以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点,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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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是上一年度6个月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提供的主要生活来源和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1。丧葬补贴。标准: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个月。计算公式:2016年统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贴。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二、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死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三、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全国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统一标准为727920元。注意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享受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老年公寓政策扶持 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采取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多种形式,推动养老机构较快发展。 2、《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政策;建设一批以老年服务为主体的综合示范性社区福利服务中心;开展多层次、多种类、多方式的养老服务,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网络。 制定出台引导老龄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投资、建设用地等各种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采取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减免费用等特殊政策扶持尚在起步阶段的老龄产业。积极鼓励、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 4、民发 2005 170号:坚持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促进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健康、有序、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5、十一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对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7、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回良玉: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着力解决老年人的现实利益问题,进一步加快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努力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扎实推进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8、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经验交流会议上的讲话: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扩大社会参与,大力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9、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李本公在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经验交流会议上的讲话: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 10、民政部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张明亮司长在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讲话: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兴办民营养老机构、民办公助养老机构等,进一步推进民办福利机构发展的“民办公助”相关政策,有效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看看你是否满足要二胎的条件。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第八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第九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也可按计划安排:(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第十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定居,身边无子女的。第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育,女方系再育年满三十周岁,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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