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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负债责任分配问题

2024-11-24
关于夫妻一方背负的债务,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该笔债务是夫妻二人共同签字认可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坦诚承认的,或者是在结婚期限内,任一方为了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需支付的款项,这些都应视为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当事人必须共同负责偿还。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妇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名承接的债务超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标准,则该债务不被视为共同债务,而是由个人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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