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是,如果要约邀请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需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
1、依法律 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仅限于这几种,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不少人来讲,这个问题显得很陌生,但在交易之前又少不了要约邀请。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讲述要约邀请有哪些法律效力。 合同法实施十余年来,理论及实务界几乎都不讨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虽然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学说上基本一致的观点是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而是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更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不是合同订立中的必需环节,只是民法理论对交易实践中要约前置环节的归纳总结,研究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了将要约与其区分开来以便更好的确定要约的内容,因此,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仅具有工具性作用,并非一项法律制度。尽管也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表达出了并不绝对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的观点,但也未进一步指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究竟何在。 虽然理论上都不承认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合同法也未规定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但要约邀请这一行为会对交易双方的民事权利产生影响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合同法没有赋予要约邀请以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只好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方式,把要约邀请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力。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即如果法律规定某行为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应依其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15条有此规定。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建议中申明“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就表明其不愿受对方要约的约束,因而属要约邀请;商店在其展示的服装上标示“六折出售”字样及价格,则为要约,如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定。例如,甲对乙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栋,愿以低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没有标明价款,不能认为是要约;若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该房屋,则构成要约。 4、根据交易习惯加以区分。出租车停在路边揽客(竖起“空车”标牌),如根据当地规定或行业习惯,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要约邀请,反之,则可视为要约。 5、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向不特定人发出者,大都为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9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283人已浏览
6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