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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不当如何处理?

2021-10-29
对起诉条件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时,被告的姓名、姓名和地址,联系方式应正确。法律赋予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择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因此,原告选择不当或错误的主体是被告,应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被告不存在,诉讼标的有问题,应驳回原告起诉。当然,原告可以在起诉前另行变更被告。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变更被告,纠正错误的主体是正确的被告?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意味着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变更为另一个诉讼,因此不允许纠正错误的主体是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另行起诉。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许多当事人误写了保险公司的名称,比如某保险公司分公司,误写为某公司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原告的起诉不能被被被告错误驳回,如果被驳回,无疑会增加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案件中被告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正确,法院送达不正确,也不是名称错误造成的。结合案件情况,案件法律关系的方向与实际权利义务承担者是唯一的。此时,法院可以认定这是原告的错误,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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