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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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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 假如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实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 “明知”的标准: (1)有证据证实曾到医院说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司法实践应主要区分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是否患有严重性病。目前,国际公认的性传播疾病有20多种,中国卫生部门提供的材料中有10多种被认定为性病。属于严重性病的性病有爱滋病、梅毒、淋病等。卖淫嫖娼者只有患有严重性病,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患有性病,不属于严重性病,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卖淫、嫖娼等行为。如果行为人将自己的身体提供给他人以换取钱财,或者交付金钱以换取他人的身体以换取自己的淫乱,则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行为人在夫妻性生活、通奸、恋爱等非法关系中将性病传染给他人,则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因为客观上没有卖淫或嫖娼。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即使实施卖淫嫖娼,也不构成本罪。4、行为人是否自愿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人虽然患有严重性病,但也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但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迫,因为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也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二)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1、侵权对象不同。传播性病罪侵害的对象是双重对象,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健康,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只是他人健康。二是行为表现不同。传播性病罪必须以卖淫嫖娼的形式进行。故意伤害罪一般采取暴力和特定情况下不作为的形式。?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传播性病罪的故意内容有的是为了赚钱,有的是为了满足淫欲,有的也可能是通过卖淫嫖娼传播性病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则只是意图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素: 1、主要要素:主体为特殊主体,即16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疾病; 主观要素: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3、客观要素:客观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卖淫; 4、客体要素:客体是他人的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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