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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素: 1、主要要素:主体为特殊主体,即16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疾病; 主观要素: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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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嫖娼,嫖娼是国家法律严禁的行为。行为者为了赚钱,满足自己的违法性欲,或者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不顾,还在进行卖淫、卖淫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知道自己患了严重的性病卖淫、卖淫,其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还是卖淫、卖淫的违法犯罪者,把性病传染给这些违法犯罪者是自作自受,有应该得到罪行的人。因此。其行为不能说危害他人的健康。(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嫖娼,嫖娼是相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利益为动机,与不特定异性发生性关系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卖淫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产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容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性交为内容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刑法规定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意图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意图。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关于实际上是否感染了性病,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如果行为者的卖淫行为确实引起了他人感染性病的结果,可以作为量刑的场面来考虑。(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行为者的知识可以正确知道自己患严重的疾病,也可以知道可能有严重的疾病。如果行为者没有被诊断为严重性疾病,但根据其知识,经验证明可能患严重性疾病,也应视为知识。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具有明知的标准:(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说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一旦传播性病罪犯罪构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一款罪的核心要件是:明知 如果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适用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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