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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或者其他责任。商品在包修责任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检举、投诉、申诉、提起诉讼,有权获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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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和国家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经营者应当依法在经营场所悬挂和其他证照。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经营者、参展者、场地和柜台的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和其他行政许可证照。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将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购买条件、联系方式等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以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阻挠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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