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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退还购房款...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2、合作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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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具备一整套的建设资质要求,如果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建设资质的,是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在具备房地产经营资质以后,对拆迁范围要经过规划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并批准以后,方可进行土地开发建设,当进入规划审批和用地许可以后,根据建设进度,陆续办理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最后,在完成建设手续办理以后,才能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因此,旧房改造时,并没有进入实质性的开发建设,仅要求有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手续即可开始房屋拆迁工作了,当然,拆迁时,还要有拆迁许可批准手续。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关于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以下问题: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合作开发为名,规避土地转让相关税费,同时又不承担合作开发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仅收取固定利润,这样的合作开发合同实际上是变相转让土地。因此,一旦出现纠纷,仲裁庭或者法庭应当认定该合同的性质为土地转让合同,而非合作开发合同。 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提供资金一方的当事人为规避投资风险,在合作开发中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合作开发的经营风险,仅以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为利润的,其实质是土地方预售房屋,以预售款弥补开发资金不足。因此,此类合同亦非合作开发合同,而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实践中,仲裁庭和法庭应根据合同的实质内容确定合同性质,而不是依据合同名称确定。合作开发合同约定提供资金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收取固定的货币利润,实质是借款给土地方,由土地方开发建设,开发成功与否与出资方无关,这是典型的借款合同。 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合作建房合同效力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3、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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