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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不过该条款只是做了笼统的规定,即,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给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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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医药市场行为,保证医药产品的安全有效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医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医药生产经营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和保护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医药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给予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一、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经营者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造成误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饰,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买受人误以为是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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