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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娱乐活动、宠物噪声污染防治)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
(侵权责任)受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当事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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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商业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管部门)市和区(县)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实施。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房屋管理、、体育、绿化市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向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对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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