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禁止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
本市实行九年义务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借读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免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研究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场地的维修、改造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维修、改造。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改。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设置安保人员岗位,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安装警校联动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学校投保学生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学生收取。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派驻校园警察,保证校园安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水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目标考核制度,把实施义务教育情况作为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年度和任期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加强对学校、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执行义务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推进素质教育等工作的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奖励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督导工作情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82人已浏览
664人已浏览
2,223人已浏览
7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