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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不符合法律强制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不一定无效。如果事后获得了被代理人追认的,则无权代理行为可以认定有效。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代理人认可的,对被代理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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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为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未定,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法律行为溯及成立之日起对被代理人自始生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者视为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确定不对被代理人生效。
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不符合法律强制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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