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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女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权,因此在女方正当合理的行使探望权的情况下,男方不得干涉阻扰,否则女方可以据此要求变更抚养权。如需进一步帮...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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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方无论谁得到小孩的抚养权,都不能够拒却另一方前来看望小孩,相反得到小孩的一方还要予以配合。因为爸妈与娃儿的关系,不因爸妈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娃儿的一方有权探视娃儿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得到小孩抚养的一方不让另一方看望小孩,能够采取以下措施: 1.夫妻两方先商量解决。 2.找寓居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调解解决。 3.无得到小孩抚养权的一方直接拿着裁判或者调解书去法院申请执行,实现看望小孩的请求。
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权利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以解决争议。其次,可以请求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以帮助解决此类纠纷问题。如果前述方式无法解决问题,未能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结果,直接前往法院申请执行,实现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另外,如果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明确规定了子女的探视权利,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某一方的父母拒绝让对方行使探视权,那么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先与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沟通协调。如果协调无果,可以在搜集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强制执行时通常仅会采取排除妨碍的措施,而非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实施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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