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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拒绝给女方探视孩子的处理方式

2024-11-06
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以解决争议。其次,可以请求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以帮助解决此类纠纷问题。如果前述方式无法解决问题,未能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结果,直接前往法院申请执行,实现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另外,如果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明确规定了子女的探视权利,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某一方的父母拒绝让对方行使探视权,那么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先与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沟通协调。如果协调无果,可以在搜集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强制执行时通常仅会采取排除妨碍的措施,而非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实施强制措施。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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