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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犯罪准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和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开始犯罪的形式。预备犯是指行为人仅在预备阶段停止犯罪的人。犯罪准备的处罚原则:犯罪准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和条件的行为,犯罪准备形式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式。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犯罪准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是具有修正要素的未完成犯罪形式。这是追究犯罪准备行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虽然犯罪准备行为尚未直接侵犯犯罪对象,但犯罪对象已经面临即将到来的现实危险,因此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准备行为也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条认可了这一理论。虽然犯罪准备行为还没有直接侵犯罪对犯罪对象进行处罚,但它已经使犯罪对象面临了即将到来的现实的危险,因此也是有的。因此,犯罪准备行为,犯罪准备行为也是可以免除的。但由于预备犯尚未开始犯罪,未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可以从宽处罚预备犯。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时,首先应该根据其所预备实行的犯罪的性质,引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正确地解决对预备犯的定罪问题;其次,在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正确地对预备犯根据刑法总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量刑。 在对预备犯量刑时,应对犯罪预备的程度和性质等有关影响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情节进行全面分析,以决定对预备犯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 所谓犯罪预备的程度,是指犯罪制造条件的充足程度。例如,甲、乙两人同是意图杀人,甲把所需的犯罪工具和其他条件均已准备妥当,只等下手。而乙则只准备了一把匕首,其他必要的准备活动还未及进行就被发现。准备程度不同,危险性大小也就有不同,这对量刑不能没有影响。 所谓犯罪预备的性质,是指为犯罪制造条件的方式。例如,甲、乙两人同是意图杀人,甲准备的是一颗手榴弹,乙准备的是一把小折刀。显然,甲准备的犯罪工具杀伤力大,还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更具危险性,这在量刑时也应加以考虑。 总之,对于犯罪预备,要按照量刑的一般原则,综合全部案情予以裁量。
1、犯罪预备要被刑拘的。 2、拘留的对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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