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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的量刑标准为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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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正确适用威胁从犯的刑罚,首先要科学理解威胁从犯的犯罪情节。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它有两个特点:一是主观上,虽然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但从内心来看,行为人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与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胁迫从犯只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不包括被欺骗参加犯罪。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是完全丧失意志自由,而是不完全自愿,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被外界暴力强制,完全丧失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是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被胁迫的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到威胁参加犯罪的,应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勒索从犯主观上不完全自愿参与犯罪,主观罪过性小,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较小的作用,行为的危害程度较轻。处罚从犯时,必须以其犯罪情节为基础。这里的犯罪情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恐吓程度,另一个是共同犯罪的作用。《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恐吓从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说明恐吓从犯的刑事责任比从犯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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