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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二条如何规定

2022-09-15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服从管理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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