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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我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2022-10-25
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的权利。本案保险公司因与东物流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向其赔偿保险金后,依法获得代位求偿权,可以选择东物流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而向XX公司主张赔偿。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东物流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该运输合同托运人为东物流公司,承运人为XX公司,指定承运人南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后,XX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上述款项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要求XX公司赔偿损失是合理合法的。关于南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规定,该运输合同应由承运人XX公司承担责任,而非指定承运人南物流公司承担责任。而且该运输合同并非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因此对保险公司要求南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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