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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婚姻无效,不被法律承认,不受法律保护。 2、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只要骗婚的婚姻没有下列情况,就是有效的: (1)重婚; (二)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达到法定婚龄。 骗婚不是认定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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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无效婚姻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1、无效婚姻是指具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婚后仍然没有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这四种婚姻都是自始无效。无效的婚姻不是事实婚姻,虽然他们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可能还哺育了子女。无效婚姻的解除,同可撤销的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解除,只有婚姻一方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而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申请。2、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履行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对待,而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具备结婚实质要件而在诉讼离婚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对待,而不是事实婚姻。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男女,虽然具备结婚的一切实质要件而不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了。3、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然达到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但一方是受胁迫而与对方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婚姻。与无效的婚姻不同,可撤销的婚姻虽然被撤销后也是自始无效,但可撤销的婚姻可因受胁迫的当事人在结婚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不请求撤销而成为有效婚姻。而无效婚姻即使不申请撤销,也仍然是无效婚姻的,并不会转化为有效。4、同居关系是指成年男女在较长时间内的共同公开居住和生活。单独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解除同居关系而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参照婚姻法及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和涉及的财产,与裁定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我国的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包括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当事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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