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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守约方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合同履行; 2、违约方接到中止履行通知后未提供担保也未恢复履行能力,但仍要求预...
商品房预售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如果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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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我们认为,应当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法院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
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一)标的权利缺陷纠纷及其处理。标的缺陷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常见的标的权利缺陷和质量缺陷。标的权利缺陷主要是抵押问题和权利证书,有三种处理方式:1。已经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仍有抵押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或退房;2、已付清房款但未付款的,买方可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三、既未付清房款也未付清房款,买受人在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二)标的质量缺陷纠纷及其处理。质量缺陷主要是指面积缩小、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司法解释还对存在质量缺陷的预售房屋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应予以支持。但是这一规定,过于规范,不利于操作,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
商品房面积纠纷一般怎么解决,商品房销售,在实务中有按套(单元)计价的,也有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这些做法,也为有关规定所认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1、约定以“套(单元)”计价,对商品房面积误差纠纷的处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以商品房面积计价,对面积误差的处理 (1)与面积误差相关的几个概念①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整栋销售的,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的,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面积计算规则》第五条)。②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面积计算规则》第六条)。③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计算方法为: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面积计算规则》第八条、第九条)分摊系数(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即为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面积计算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以上其中任何一个面积组成部分出现误差,都可称之为面积误差。 (2)商品房面积误差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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