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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党员的国家享受的是什么待遇?

2021-10-28
补助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补贴标准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在《通知》下发前对老党员实行生活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给予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给予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给予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相关法规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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