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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号 复议申请人:×××,……。 ……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关于行政复议回避决定告知书来说,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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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书是由被申请人制作的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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