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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泥申请仲裁时的注意事项的问题作出解答: 当用户对水泥质量提出以下异议时,可按标准规定准则,进行仲裁检验。①水泥出厂后三个月内,如购货单位对水泥质量提出疑问或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水泥质量有关的问题,并要求对水泥质量进行仲裁时,企业应积极主动依照规定,将同一编号封存样送水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验。②用户对水泥安定性、初凝时间有疑问,要求现场取样仲裁时,生产厂家在接到用户要求后7天内,会同用户共同取样(若生产厂在规定时间内不去现场,用户可单独取样),送水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验。
1、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否则未提出的诉讼请求将不予审理或者得不到支持。诉讼请求应当适当,不应随意扩大范围,否则扩大的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并负担相应诉讼费用。 2、仲裁机构在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和双方主体资格时发现问题,将提醒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坚持立案的,出现前述问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仲裁机构受理申请时只负责形式审查,如果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发现仲裁协议的效力或双方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3、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当在仲裁机构许可或指定的期限内,逾期可能不被受理。 4、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应在诉讼时效内。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特殊的为1年)。申请仲裁后,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请求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请求事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仲裁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5、授权他人代理仲裁的,授权委托书中要特别注明代理人权限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等事项的等。未注明上述权限的,代理人就此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按仲裁规则规定预交仲裁费,申请人不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仲裁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仲裁费用的,仲裁机构将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7、当事人为防止因对方行为(如转移财产等)或因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的情形,可以在申请仲裁时请法院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方式)。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并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必须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仲裁请求、理由; 3、报请仲裁的事项属于法律允许仲裁组织受理的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并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4、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第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提出仲裁申请及施行其他仲裁活动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九条申请仲裁需注意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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