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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问题一直是党内外议论较多的问题。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全...
大学生招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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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我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司法行政复议。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联营企业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应当驳回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相当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性质上是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之后作出的实体处理决定,实际上是维持决定的替代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就应当以行政复议机构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第二项则相当于驳回起诉裁定,在性质上是对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性驳回,既不属于维持,也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并没有对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实体认定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就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的是公共行政,不包括其他组织实施的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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