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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入列车、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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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以及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等;(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三)擅自在列车上和车站、通道、出入口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除外;(五)携带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的物品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等;(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八)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躺卧、踩踏座椅、表演歌舞;(九)在列车内进食;(十)在列车内售卖物品;(十一)携带重量、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乘车;(十二)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列车内的明显位置公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的投诉受理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方便乘客的投诉和社会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答复;需要调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一)制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设立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三)保障安全运营所需资金的投入;(四)开展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和安全性评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制定运营应急处置方案;(六)及时处置、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运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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