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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上级部门投诉,收回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集体土地征地纠纷,被征收人对征地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征地前的通知、听证、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的公告期内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听证。经上述程序救济后,仍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裁决仍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针对国有土地征地纠纷,首先,征地机关在征求公众意见时,被征收人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充分发表意见。征地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公告期间,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补偿安置协议仍未达成的,发布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于上述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纠纷如何解决发生征地纠纷时,一、征地纠纷行政复议可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纠纷的方法。行政复议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跳出某区域,如果对某个省的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满意,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担心在办案过程中某个地方有地方保护的话,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二、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也就是说,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制度。三、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很多诉讼都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很少,但并非所有手续都要行政诉讼,有时也可以办理民事诉讼手续。例如,关于非法占地面积的行为,从民事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停止侵权,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这个协议在签订过程中有恐吓等手段的话,就会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这个协议。综上所述,要动脑筋,不要盯着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应该办理民事诉讼手续。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包括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四、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定也可以称为征地补偿协调和裁定,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无法协调的,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定,是国家减少征地纠纷解决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协调,一个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提,没有协调的就不能进入裁决。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五,征地纠纷听证制度。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地纠纷中拟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制度和规范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权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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