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前款规定,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属本条例第八条第(三)、(四)项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全部假冒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同类商品正品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字号、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予以公布。
属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20%以下的罚款。
属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1人已浏览
329人已浏览
252人已浏览
2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