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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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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自然条件、文化传统、历史沿革科学统筹规划农村社区,加强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升村民自治水平。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三)审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土地承包经营调整方案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四)、合作医疗、低保、五保、等政策的落实情况;(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款物、扶贫资金、补助补贴资金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六)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七)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评议情况;(八)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九)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成员认为会议主持人与讨论的内容有利害关系、可能对会议决定产生不利影响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另行确定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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