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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供货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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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收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职权撤销其注册登记:(一)申请注册登记的地址不存在的;(二)供货商商业登记文件无效、税务文件无效的;(三)收货人营业无效的;(四)法定代表人不存在的;(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
从事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质检总局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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