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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质检总局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供货商、收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职权撤销其注册登记:(一)申请注册登记的地址不存在的;(二)供货商商业登记文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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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注册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四)管理制度文件;(五)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书面证明文件。
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供货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质检总局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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