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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连同审查意见转报中国人民银行。...
《条例》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省会城市的)及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非省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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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必须在开业后的3年内聘用至少1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业已正式营业、但尚未聘用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的外资金融机构,也必须自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2年内聘用至少1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
外国银行分行更换行长或总经理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由其总行行长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信;(二)由其总行出具的对拟任行长或总经理的授权书;(三)拟任行长或总经理简历。外国银行分行更换副行长、副总经理、部门经理或以上职务的外籍人员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由其总行相应部门负责人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行长的申请信;(二)拟任副行长、副总经理、部门经理或以上职务人员简历。
外资金融机构应保有不低于存款总额25%的下列流动资产:现金、黄金、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的拆放同业款及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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