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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组织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等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行政责任)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对社会消防组织的指导、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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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修理、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工作。对擅自设立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无证修理摊点和非法交易市场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优惠政策)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站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社会消防组织的业务用房建设、消防车辆购置等税费,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减免。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消防费用支出,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备案和撤销)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业务用房、人员配备、消防车辆的变更,以及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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