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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加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
(职业健康)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组织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等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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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消防规划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其内容应当包括:(一)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的防灾缓冲隔离地带及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二)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消防取水码头的布局;(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四)消防车通道,应急疏散、救援的通道和场地;(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消防保护措施;(六)消防安全管理等。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将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修复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本市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减少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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