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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需在法院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并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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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也就是如果存在以上这五种情形之一,纳入失信名单的时间为两年,但被执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因此,纳入失信名单的时间也可能是3年、4年和5年。
1. 若失信人员履行了义务,则可以被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2. 若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期限为二年。 3. 若被执行人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则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将其失信行为延长一至三年。 4. 若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则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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