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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维修发票上的数额可以作为赔偿时的一种依据,法院来说这只是一种参考,你的车出了事故的时候应该立刻报案让保险公司的人来定损,这样后期牵扯到赔付问题上就不会扯皮了。问题二,如果你买了商业全险和不计免赔的话,保险公司可以给你赔偿你的损失,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进行代位追偿,不过前提还是保险公司必须对你的车进行定损,这样才能确定赔付金额。你的问题并不是说保险合理不合理,而是你当初在出事的时候没有进行定损,所以赔付起来就很麻烦了,这种情况下基本不可能赔偿你全部的损失。因为在无肇事现场的情况下都会赔的比较少。你给的案例主要在于是否被保险人驾车出事,和你的案例不一样,他们在出事的时候应该是有过定损的。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追偿是有时间限制的,参照民事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最长为二十年。法律规定,因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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