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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是有三类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 1、孤儿, 2、残疾的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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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同胞回大陆收养成年子女,不论收养人是否已有子女,被收养人是否能到台湾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只要符合收养子女的其他条件,均可允许收养一名子女。二、台湾同胞回大陆收养未成年子女的,可不受有无子女的限制。根据幼有所育的原则,收养后一般应带回台湾抚养,但如果留在大陆抚养,应仅限于收养一名五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为子女。三、台湾同胞作为收养人,应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书: 1.收养人亲笔签署的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子女的保证等)。如夫妻中有一方不能来大陆亲自办理收养公证,应提供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同意收养的申请书(包括委托其配偶一人办理收养的内容)。 2.婚姻状况证明。需办理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或提供经台湾地方警察局证明的户籍登记资料。 3.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正当职业或可靠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如收养近亲属的成年子女也可不要公证机关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如收养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可不要此项证明。
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经现任台湾配偶收养,则该养子女依可申请来台之规定如下: 1、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年龄在18岁以下,可以申请来台探亲,探亲期间为每次6个月,必要时可以办理延期,每次6个月;亦可申请长期居留,长期居留满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请定居; 2、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年龄在18岁以上,可以申请来台探亲,探亲期间为每次2个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请3次。 大陆地区人民之亲生子女,为现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之台湾地区人民收养,且年龄在二十岁以下,要在台湾申请居留、定居,每年仅限12人。(见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数额表)。
1、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资本为限承担民事责任。2、如果公司破产,只要履行了法定的清算义务,应该不会追究个人责任。3、只要不是抽逃注册资本就没问题。4、如果涉及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员都要受到刑事追究。5、你与台湾人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也就是说,可能你要承担责任后,再依据协议向台湾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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