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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消除。二、债权人对...
1、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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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民法上的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并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如何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可作共同原告。当然,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或者正在代位诉讼,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另一方面,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界限,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个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于保存行为与实行行为,原则上不包含处分行为。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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