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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认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认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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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1)侵犯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上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水决定、爆炸、中毒外,但与上述节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3)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上,行为人知道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希望或允许这一结果发生。刑法第二章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包括放火、决水、破坏交通工具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么认定: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与罪的主要区别是: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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