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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例行贷款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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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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