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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
《刑法修正案 (七)》第一条: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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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国家正常外贸管理秩序和国家进出口货物、货物禁止管理规定。主观要件。知道违反海关监督规定,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主要部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知道违反海关监督规定,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走私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的行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罪的构成四要素: 1、侵犯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3、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客观方面实施了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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