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客体要件。国家正常外贸管理秩序和国家进出口货物、货物禁止管理规定。主观要件。知道违反海关监督规定,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主要部件。一般主...
《刑法修正案 (七)》第一条: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法修正案 (七)》第一条: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款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第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在当代的社会走私国家明令禁止的一些物品是属于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的《刑法》当中的规定,需要进行一定的处罚,主要还是因为这种行为侵犯到国家对于相关物品的管理秩序。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禁止进出门的制度,犯罪对象则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所谓珍稀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如银杉、水杉、银杏、水松、杜仲、桫椤、珙桐、苏铁树、金钱松、台湾松、香果树等。既可以是原产、原生于我国,也可以是原产、原生于外国。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具体方式可参见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对走私行为方式的介绍。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又可以是个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而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或虽知是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但不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即使有走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走私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罪的量刑如下,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5人已浏览
154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1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