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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房屋租赁损失的对策有:对于租赁房屋内的一些贵重物品或者是贵重设施可以在合同约定正确的使用方式,和租客没有采取正确的的使用方式而是物品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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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是可以找开发商索赔的,具体的是要看你们当初签订的商铺凭租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呢?一般是可以找开发商索赔的,协商不行上诉解决。
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原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合同法》第225条对于转租行为的规定是: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本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获得收益的归属,如无此约定,则此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中介转租房屋。中介公司先将房屋租下来,再将其转手租给他人。从法律上来说,中介的行为属于房屋转租。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从中介转租房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中介公司是否得到了大房东对房屋转租的许可。这种许可既可是以单独的书面材料形式出现,也可以是中介与大房东在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只有看到大房东准许中介转租房屋的书面材料后,方可与中介签订房屋的承租合同。因为,如果没有得到大房东的同意,与中介签订的承租合同并不能保证你对那套房屋的承租权,大房东可以随时解除其与中介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你搬出房屋。万一发生该情况,你所受到的损失,只能向中介要求赔偿。 2、在承租期限方面,根据规定,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因此,在与中介签订承租合同时,租期不能超过中介与大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3、转租房屋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风险,在转租期间,如果中介与大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那么你与中介之间的承租合同也必须随之解除。对此,可以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加以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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