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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员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附表35),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业务、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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